(二)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登报遗失作废声明(需刊登在《石家庄日报》上,并提交报纸原件);
(四)《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或备案手续,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准进行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石家庄市园林局对其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园林局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分别进行审查或审核。当年新申办资质和升级企业另行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提交监督检查申请表、《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工程业绩情况以及各类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审查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监督检查资料进行审查。
(二)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完全符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上一年度或检查周期内业绩较高、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严重工程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可定为“合格”。
2、企业基本符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上一年度或检查周期内未发生建设和养护工程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定为“基本合格”。
3、上一年度或监督检查周期内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业绩低下、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可定为“不合格”,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4、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到外地施工,石家庄市园林局可开具介绍信。
(三)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或逾期参加监督检查的,定为“不合格”,将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