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成立资质审查评审组,具体负责新申办资质、申请资质升级企业的申报、考察、审核和审批,以及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统一印制成A4纸,左齐、规范装订(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园林绿化企业,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石家庄市园林局颁发《资质证书》,并纳入石家庄市园林局诚信管理体系。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新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由最低级定起。
第十一条 新申报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并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
第十二条 注册地为石家庄市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接受石家庄市园林局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到石家庄市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经营的企业,应到石家庄市园林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其行业监督管理。(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须按要求进行诚信备案并每年定期接受检查。
在不低于一年的期限内,每个外地企业只能指定一个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公司在石范围内的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一个月内到市园林局办理《资质证书》及备案信息变更手续。(详见附件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 《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主要媒体公告满一个月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需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