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编织工艺类;
(七)漆器类;
(八)工艺家具类;
(九)金属工艺和首饰类;
(十)其他工艺美术品种类别。
第六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类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传承性;
(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三)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四)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者应当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近年来在国内外行业评比中获奖;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四)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8年以上,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五)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
(六)由一名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两名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
申报者不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是符合其他五项条件,且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对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外同行中有重大影响并被公认者,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市(区)经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等书面材料;
(三)近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3件(套);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辖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