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小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2号)
各展会主(承)办单位:
为完善对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会展业的扶持作用,现就《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市经贸信息委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取消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的规定,申请重要展会资助不再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第四章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资助。”
四、第四章第十条第五款第2点修改为:“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每届给予最高30%的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办展方申请认定品牌展会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