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科学改进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考核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加大对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流域合作,保障官厅水库水质安全。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回收、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为重点,组织开展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打造重点环保产业基地。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和发展环保服务业,做大做强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和社会化运营服务,规范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和认证评估等市场准入,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