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基本统一,小于A4及16开纸张规格的出厂证明、材质合格证等应粘贴在A4纸上; 应使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禁止使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及绘制;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应清晰并符合耐久性要求;使用热敏材料形成的文件,应复印保存。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声像档案应从项目管理方面进行收集;监理声像档案应从项目质量监理角度方面进行收集;施工声像档案应从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等结构物重点部位等)进行收集。
第十八条 数码照片应记录在不可擦写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纸质照片与说明一并整理归档;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
第一十九条 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数字化的形成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的要求。
第二十条 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指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
二、竣工图的绘制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并能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
三、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及标准。
四、编制竣工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图纸,可在原施工图(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附件四]后,作为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