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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施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须依据其取得的扣除款项的合法有效凭证,填报《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件),有关款项方能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当期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一)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当期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 纳税人从事除(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差额征税业务,按照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一期抵扣。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后续管理。做好扣除凭证管理和申报信息比对,建立行业税负预警制度;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重大问题的,可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扣除项目明细表》和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发生营业税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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