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4. 实行淘汰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培训基地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向科研培训基地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业绩报告等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5. 颁发培训证书。培训周期届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结业,由市财政局颁发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证书。

  6. 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七、经费保障

  确立人才投入优先的理念,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培养对象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培养对象的选拔、集中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学习考察、奖励及资金补助、后续跟踪培养等开支。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的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承担。

  八、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与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人才所在单位的沟通,积极向国有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国家人才库推荐优秀学员。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单位会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对完成培训的会计领军人才,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咨询专家,聘任为本市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专家,推荐成为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

  (二)优先取得本市资助的重点会计科研项目,在课题立项、投标与经费支持上给予适当倾斜。

  (三)组成团队,优先向财政部等推荐申请国家级课题项目,为会计领军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四)对工作实绩突出、在财务管理上有建树、为单位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会计领军人才,以及对获得本市或国家级会计科研成果评比奖项的会计领军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五)择优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知名企业等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