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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会计领军人才应当具有恪守诚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道德品质;构建系统科学、结构合理、学养深厚的知识体系;具备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的工作能力;作出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壮大行业的社会贡献;享有社会认同、行业肯定、备受推崇的良好声誉;实现由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这些人才应当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组织内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创新、塑造会计行业民族品牌、推进会计事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进而形成高端会计人才团队,推动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的重大事项,指导、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培养规划、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落实培训单位,商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指导协调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对学员进行跟踪考核管理、评价、推介等工作,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会计领军人才进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建立会计人才的选送机制,全面落实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有关培训单位负责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实施,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四、培养对象

  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才,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五、学员选拔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确定报名条件,严格选拔程序,认真组织选拔工作。 从全市在职的高层次会计人员中,挑选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进行培养,一般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40名。

  (一)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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