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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销售食品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六条 (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1),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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