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