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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场所设立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相关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了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金融产品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其他一律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要征求中国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二)交易产品是否经过审核。金融类产品,包括股权、债权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及通过拆分等方式将其他产品变成证券和期货等金融类产品的,需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交易方式是否合规。

  1.是否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各类交易市场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售给投资者。

  2.是否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是否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指对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如以100份、1000份或100股、1000股为交易单位;包括将总份额拆分成十分之一、百分之一或最小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指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4.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

  5.是否以集中交易形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包括: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具有标准化条款的,规定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以及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的合约。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决定》要求,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清理整顿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底前)。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本系统、本区域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传达到有关交易场所。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底前)。各类交易场所对照《决定》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本系统、本区域内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于2012年3月底前将摸排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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