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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附件2: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项目

权重

评价指标

权重

分值计算

展览规模

0.30

展览净面积

0.40

2500平方米开始记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分

参展商数量

0.30

100个展商开始记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分

专业观众数量

0.30

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记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分

观众

0.35

境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

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记分,每增加0.5%增2分

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0.20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5个增1分

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

0.20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2个增1分

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0.30

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记分,每增加2.5%增2分

参展商

0.35

境外参展商的比例

0.30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1%增2分

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

0.20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分

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

0.20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分

广东之外参展商比例

0.30

广东之外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记分,每增加5%增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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