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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徐建发【2012】44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新城区、开发区建管处,各监理企业(含外埠在徐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竞相压价、低价竞争等不良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及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拟在全市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附件一)(一份);
  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
  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4、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验);
  6、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以上资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附件一还需上报电子文档)。
  四、监理合同登记要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2、所监理的工程规模是否超出监理单位资质和经营范围;
  3、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4、总监级别是否与工程等级一致;
  5、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理项目取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取,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竞相压价以及规避、敷衍监理合同登记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市区工程监理合同登记在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办理;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工程监理合同登记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登记资料按月归档备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二)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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