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的意见

  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徐建发〔2010〕62号文件要求,依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标准、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对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和房屋买受人的监督。
  (二)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中节能性能应含节能率以及对比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情况,节能措施应含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
  (三)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节能信息公示列入工程开工前条件审查内容,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公示的日常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监督制度
  (一)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方面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参建各方作专项告知,专项告知书应归存监督档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没有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竣工验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应注明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情况。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发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按《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约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格执行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制度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满足规定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审图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二)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节能材料(系统)数量和质量合格证明;
  (三)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四)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报告中应载明节能变更情况;
  (五)节能施工条件会审报告。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经各方签字盖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