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图机构应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对节能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出具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建立节能设计变更审查档案。
二、强化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建筑节能施工内容。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徐建发〔2011〕4号文件,采用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应在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建筑节能材料发生变更后,应重新编制或修改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重新审批。
三、严格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程序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召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会议。节能工程施工条件会审后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各方签字盖章,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会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并进行专项设计交底;
(二)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和节能专项检测方案;
(三)节能保温系统材料备案证明,且与工程设计文件相符,进场节能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四)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记录。
(五)工程现场应具备的其他节能施工条件。
四、加强检测管理
(一)落实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监管处登记。
(二)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和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应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书面告知节能检测机构。未按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检测方案实施的,节能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强化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制度。节能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