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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的意见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的意见
(徐建发【2012】38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审图、质监、安监、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监管责任。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施工单位资质的核查、建筑节能施工条件会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委托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并参与设计交底。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应进行重新计算,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报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应满足现行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并不得低于原节能设计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签署验收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批准后组织施工。按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和合格证明。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省标准化格式文本编制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严格实施监理。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见证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并组织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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