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12】32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江苏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苏建科〔2011〕830号)的要求,为大力推进新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对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J96-2010)要求执行,甲类公共建筑应达到65%节能标准。要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强化公共建筑能耗指标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应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避免建筑物追求“新、奇、特”而采用被动节能技术,引起用能系统指标过大。
二、强化能耗监测系统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建筑物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执行,将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电气、暖通空调、给水排水、计算机及信息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能耗监测系统应按建筑的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用水(热水)等用能系统设置分项计量装置,实现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统计,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
三、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