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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建发【2012】24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质监、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详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因素明显增多,消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消防工作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质监、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切实落实各项要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建筑工地黑板报、宣传画廊、悬挂标语条幅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知识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的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新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江苏省《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徐州市安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安办〔2011〕46号)要求,临时建筑物的构件和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能通过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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