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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十一)技术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要缺漏,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文字、数据或图纸是否存在错误。
  (十二)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
  五、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对勘察报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勘察报告交审查机构复核:
  (一)勘察单位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三)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四)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地基基础方案不当或缺漏。
  (五)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六)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七)未按现行相关规范进行的工程勘察。
  六、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并提交新的勘察报告重新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七、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和由于设计单位选择的基础形式或基础埋深等导致勘察文件不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的勘察补勘。
  (二)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
  (三)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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