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基础设施在2011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9.2011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只上交电子版);
10.成品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只上交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须真实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如未能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说明原因。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年检材料一式二份,纸质材料连同Excell电子表格和电子版文档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表格可在广州经贸网:“经贸委文告”栏下载);有关的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syhyxh_gz@163.com。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材料报送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612室,联系电话:83126441、联系人:龚皞、陈冬英、周红萍),协会统一汇总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受理审核(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窗口)。
(三)我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另外,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请另行提交变更材料。
(四)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逐级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