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13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1〕4013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将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安排
今年我市新增典当行规划数不超过7个,分支机构不占我市新增典当行的指标。未参加上年度年审、年审结果为B类或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应根据《通知》的申报条件及“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报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加具意见后,于2012年1月31日-2月3日,将报经贸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广州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三、受理上报原则
(一)对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作补正、调整和替换。
(二)优先考虑原则:(1)法人股东综合实力较强(股东构成、总资产、净资产、投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量等);(2)典当业务专业性较强;(3)典当网点较少的区县。
四、注意事项
(一)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新增股东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二)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拟申请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
(三)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或以上)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新增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各指定银行应当依法对账户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