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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2012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及分工

  (一)健全协调机制。在西部物流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健全省直部门推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联动机制,探索省、市(州)、县(市、区)推进重点项目联动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要细化规划的目标任务,制订相关措施,推动规划的实施。(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西部物流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政府物流办)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坚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用地政策,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对物流用地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

  2. 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产业聚集区和物流园区培育、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及物流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的投入。帮助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全国物流企业税收改革试点范围,落实好国家新近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政府物流办 )

  3. 督促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将工业用水同商业用水实行同价;督促各地在调整供气价格时,没有实行工商同价的地方可做到合并用户分类;进一步推动物流服务企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2010年已调整出台的全省水运港口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和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我省公水联运发展;结合交通运输部将要出台的鼓励甩挂运输发展政策,加快四川省甩挂运输发展。(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政府物流办)

  5. 继续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和配合有关行业和组织加快制订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物流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三)增加投入。

  1.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工程,储备一批对口的重点物流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我省物流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 落实《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中提出的“省政府安排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省财政适当安排省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物流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支持和引导《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部分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水运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23号)要求,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和推广先进物流技术,支持企业升级和使用包括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冷藏保温等专用运输车辆、多轴重型货车、厢式配送车辆、清洁能源车辆、低能耗专用车辆在内的先进物流设备。加大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物流办、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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