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任职条件及申报条件控制标准,审查拟聘人选申报资格;
(二)组成同行专家组,综合评议拟聘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
(三)根据同行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初定聘任人选并公示;
(四)核准聘任人选,公布聘任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选名单,与聘任人选签订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考核目标和聘任期限。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聘期期满,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设区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的聘期考核,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的聘期考核,应重点考核聘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以及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或研究进展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聘任人员学术技术成果或研究进展的考核标准,按照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和申报条件控制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经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续聘。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续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聘任资格的,由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撤销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资格。五年内,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因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的,或者被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撤销聘任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聘任其专业技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人员的解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