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
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申报条件控制标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注重专业技术工作实绩,鼓励创新创造,并向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一般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竞争择优产生,数量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事业单位因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制,最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只核准设置三级或者四级岗位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三级或者四级岗位聘用人员,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的产生,采取事业单位组织竞聘、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定期推荐、核准一次。
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公布岗位及申报条件;
(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证书(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资格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四)组织竞聘上岗,进行学术技术水平综合评议和考核;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
(六)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的申报资格,以及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