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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统称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实行数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般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岗位数量按照全省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确定。

  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明显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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