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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随着全民医保的推进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普遍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已发生变化。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应用于支付基本医疗所需的费用。

  (二)坚持保障功能和支付范围的适宜性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可将个人账户从用于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障拓展到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同时可适当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调整,关系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应根据本地个人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和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工作。

  二、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

  (一)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如普通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等。

  (三)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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