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类别签定不同内容的《服务协议》,执行不同的检查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
(二)A类药店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A类评定标准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B类并公示;
(三)各类定点零售药店经查实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
五、A类药店评定办法(见附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类药店评定办法
附件
A类药店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徐州市市区所有符合A类标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同时,在贾汪区等远离市区的定点零售药店中各择优选择1家确定为A类药店。
二、评定周期
每年评定一次。
三、评定流程
(一)申请
每年3月份,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第一次评定于2010年6月18日前受理申请。
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 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连续3年合格证明材料;
3. 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复审
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工委等部门参与,按照《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复审,包括现场测评、综合考评等。
(四)公示
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A类药店颁发“A类单位”标牌。
附件:
1.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分表
(主城区范围内)
3.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