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0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原则
按照服务项目按类区分、医保费用分类结算、类别布局相对合理、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将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区分为A类、B类。
A类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A类”)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A类数量控制在定点零售药店总量的10%以内。
二、类别标准
(一)A类
1. 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
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 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
4.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
5. 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
6. 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
(二)B类
除 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
三、服务项目区分和费用结算范围
(一)A类:提供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处方外配和OTC服务,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各类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
(二)B类:提供普通门诊处方外配和OTC服务,基金结算范围仅限个人帐户资金。
经评定确定类别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店堂显要位置公示其服务项目和费用结算范围。
四、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