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建立《重点援助综合服务汇总台账》,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
(一)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街道、社区要为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做到“五个清”,即基本情况清、择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援助类别清、就业去向清。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对基础台帐及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制度,将认定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二)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以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通过“送政策、送承诺、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温暖”六送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状况;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到动态跟踪、即时援助。
(三)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入户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原因需在基础台帐、数据库中注明,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提供就业服务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拒不接受服务的。
2、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确认脱贫的。
3、《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由专人负责。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