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各类人员在申报就业困难认定时,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请。
1、填写《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2、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1)城镇“4050”人员:本人的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总工会发放的有效《徐州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残疾人员: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徐州市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证明。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已列入国土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或县(市、区)农工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或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证明。
(二)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上述申请后,核实认定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并填写《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认定花名册上报至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并在 “确认表”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栏中标记。经过审批的申报材料返回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由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确认时间
1、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每月1-5日。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6-10日。
3、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1-15日。
以上办理时间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