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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登记连续失业1年。(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再次失业的以最后一次登记失业时间为计算起点;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补检时间为失业时间计算起点)。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撤村改居)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1亩、农村户口改为城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一直未能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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