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门诊患者市内转诊时,经治医生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病历按规范书写;门诊危急重病人市内转诊,应主动与转入医院联系,在征得同意并妥善安排后方可转往转入医院。
第四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市外就医时,应遵循下列规定,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一、转诊转院手续齐备,在转入地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二、申请表经批准备案后3个月内有效,否则,需重新办理;申请表一次有效,再次转诊转院需重新办理;围术期原则上按同一次转诊转院计算。
三、转外住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转入地就诊医院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详述延期理由,在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
四、转外人员在转往医院就医时,受该院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从该院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的,转入地就诊医院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院内会诊,详述转诊转院理由,在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或者提供盖有医院公章的转诊转院证明。
五、因受我市技术和设备等诊断条件所限,确需要转往市外诊断的,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应及时返回我市具备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条 费用结算
一、市外转诊转院
(一) 市外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次1200元,且不参予市内起付标准累计。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
(二) 市外转院时,参保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可否使用异地结算卡。使用异地结算卡人员,按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流程的规定刷卡结算费用;使用现金先行垫付的,由参保人员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在结算时应提供已备案的申请表、批准转入医院的门诊病历及转入医院盖章确认的出院小结、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出院明细结账清单、有效票据等有关资料。
(三) 市外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我市医保门诊待遇有关规定办理。在结算时应提供已备案的申请表、批准转入医院的门诊病历、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等有关资料。
二、市内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期间,由于仪器设备原因,无法进行某项目诊治,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单项(次)诊治的,则按门诊患者市内转诊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先由个人现金自付,诊治后回转出医院按规定报销,并计入转出医院住院费用总额结算。其它市内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