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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354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诊转院范围
  一、市外转诊转院: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我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专业负责转市外就诊就医,转入医院原则上为北京、上海、南京三地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
  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截瘫患者原则上不得办理市外转诊转院。
  二、市内转诊转院:住院患者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应及时转诊转院至市内上一级或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市外转诊转院
  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院内会诊认为确需市外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二) 由医务处组织院外会诊,邀请本市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会诊,形成会诊书面意见;
  (三) 结合院内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按规范书写病历和病历摘要、填写《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申请表、病历摘要及院内外会诊意见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转外。急诊抢救病例应先行转外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市内转诊转院
  (一) 住院患者:院内会诊认为确需市内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由医务处组织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经治医生按规范书写病历和病历摘要、填写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转出医院应主动与转入医院联系,在征得同意并妥善安排后转往转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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