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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退休人员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补缴费用,其缴费主体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由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具体由个人与单位协商,但应由单位统一办理手续。
  参保单位为其退休人员办理缴纳以上费用,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
  五、参保人员退休前医疗保险有中断缴费的,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时可以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视为连续参保状态,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符合《关于印发〈徐州市离休干部遗属等有关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规定参保的离休干部遗属,连续实际缴费达到1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参照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七、参保单位在破产、改制、关闭时,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八、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前按我市有关规定标准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不再按本规定执行;7月1日以后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由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与原规定对比,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
  九、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对于本通知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时一次性计提10年;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计提10年,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年缴纳。
  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填写申请表,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确认。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其用人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个人缴费参保的由个人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后,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铜山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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