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退休人员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补缴费用,其缴费主体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由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具体由个人与单位协商,但应由单位统一办理手续。
参保单位为其退休人员办理缴纳以上费用,原则上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
五、参保人员退休前医疗保险有中断缴费的,在办理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时可以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视为连续参保状态,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符合《关于印发〈徐州市离休干部遗属等有关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规定参保的离休干部遗属,连续实际缴费达到1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参照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七、参保单位在破产、改制、关闭时,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八、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前按我市有关规定标准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不再按本规定执行;7月1日以后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由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与原规定对比,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
九、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对于本通知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时一次性计提10年;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计提10年,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年缴纳。
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填写申请表,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确认。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其用人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个人缴费参保的由个人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后,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铜山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