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25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现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原在编的退休职工,其原军龄和工龄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帐户资金。
四、参保单位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9%,下同),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参保的,由个人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合计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