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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3.全局和区县局(分局)、事业单位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基层部门办事的各项规章制度。
  4.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法定依据、种类、标准。
  5.重大人事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条件、程序和结果。
  6.政府采购事项。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项目的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等。
  7.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全局重点工程及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由政府投资的工程设计和建筑工程。
  8.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9.涉及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
  结合各项政务自身的内容和性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不同层面予以公开,特别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公开,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通过市局、区县局(分局)、事业单位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及时选择对社会公众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在网上建立政府公文库,将政府的非密级文件上网发布;开辟“政务公开”专页,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实现政府与群众的网上沟通;完善交互式办公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评议。
  2.通过一站式服务大厅、触摸屏、便民卡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本单位网站的自由索取栏目的自由索取点击以及各单位的自由索取处,公开和发放新发布的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
  6.各单位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
  7.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对外公开。
  8.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三、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群众评议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监察员的监督。
  (三)充分利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召开座谈会、聘请特邀监察员参加行风评议等做法,加大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
  (四)开展效能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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