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京质监监察发[2012]3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4〕20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全局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依法公开。
2.真实准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不搞形式主义。
4.利于监督。政务公开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局机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具有行政职能、法律法规授权及政府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国家和市、市局和本单位有保密规定的以外,均必须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开。基层单位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必须以适当方式实行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继续充实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决策事项。关系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优化本局发展环境的事项;全局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情况、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