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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暂停补贴申请的农机产品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暂停补贴申请的农机产品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农机行〔2011〕35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以及全省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制度创新、程序优化、就近监管、资金投入等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我省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也存在个别企业的个别产品价格虚高、涉嫌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调整部分植保机械在重点血防区和汶川地震重灾区购置补贴比例的通知》(农机产〔2011〕7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补贴农机产品市场价格调研进一步做好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1〕106号)精神,我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因企业涉嫌虚报产品申报价格,致使补贴额过高的杀虫灯、果树修剪机、温湿自动控制器和静电喷雾器4种机具已暂停补贴申请(苏农机行〔2011〕24号、苏农机行〔2011〕26号)。为严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纪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暂停补贴申请的4种机具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暂停补贴申请的4种机具年度内将不再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二、暂停补贴通知之日前购机者已办理了补贴申请确认手续且实际发生销售的机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并报账。
  三、生产销售上述4种补贴机具的相关企业须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函〔2011〕21号)规定,于11月15日前将报账材料如实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就近监管原则,组织对相关企业申请补贴报账的机具逐台核实到位。申请报账的机具必须是在暂停实施前购机者已办理申请购机手续、报账时确已销售给购机者的机具,且机具技术参数须与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一致。核实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套取补贴资金、机具配置与补贴产品目录不一致等情况,不予报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五、存在产品申报价格虚高的上述相关企业须严肃认真地自查自纠,针对补贴产品申报及销售情况制定出整改措施,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视整改情况,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补贴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存在故意采取不正当竞争,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和套骗补贴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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