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单位委托经市财政局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进行公开交易;属于资产报废的,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同时在“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七)备案。市各主管部门应将市财政局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处置文件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资产处置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处置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收入及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