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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改制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按改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提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除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也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批复并提交至市财政局。
  (三)审批。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权限及时做出批复。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除要在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同时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复;不符合处置规定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驳回。属于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除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同时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批。
  (四)评估。对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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