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