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14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