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维修保养、事故记录、人机台账资料齐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平安创建工作,并带好头,做示范。
第三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参加年检,申领驾驶证,挂牌持证作业。应实行定机定人,须调整驾驶的,要经负责人同意,做好交接。农机挂牌、检验和驾驶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优先优惠加油卡”持卡使用率达60%以上,“平安农机通”普及率达70%以上。
第四十条 驾驶人负责其机具的维护保养,禁止机械带病作业和驾驶人酒后、疲劳和载人等违法驾驶。机具出现异常,应及时排除隐患,并向安全员反映。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机救人,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第八章 培训和试验示范
第四十一条 树立人才兴社观念,建设培训室和操作技能练习场地,做到有场地、辅导、练习、交流和评比,教室可配备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吸引农机手参加练习交流。
第四十二条 可与共建企业协商,选择操作、维修和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培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成员素质。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以老带新或聘请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分机具类型实地操作与维修技能培训,可进行经营和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交流。
第四十四条 在利于合作社发展和具备试验示范条件下,可接受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试验示范工作。协助调研论证,分析项目实施目的意义、技术经济可行性、预期结果等。选配会驾驶和操作试验用的机具、设备以及测试记录人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试验新技术、新机具所需要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势、土壤、水肥等)和经济、技术条件(包括农作物的品种、道路交通条件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对比试验示范地点。
第四十六条 分析机具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及时反映农机具使用性能、作业质量、售后服务和改进建议等。带头推广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等,并给予合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