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处理好农机动力与配套农具、农机作业能力与服务面积、农机使用与油料、维修和成员素质等之间关系。制定计划,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推进连片规模作业。农机有偿服务可统分结合,取长补短,采取适宜的统一方式,增大效益,提高成员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统一签订作业合同。主动与乡(镇)、村组、农场等,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明确作业项目、时间(季节)、价格、质量标准和付费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发挥协作优势,并认真遵守。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安排作业分工。根据农机服务领域和范围等,结合机具类型、机手状况和作业条件,确定相对集中作业面积、时序,减少机具转移消耗,商定服务价格,合理分工合作,及时核算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统一服务标准。根据农机性能和作业质量及相关条件等,确定双方满意的作业质量和服务标准,采取农机手自查和专人抽检的方式查验整改,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和安全地完成任务,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根据合作社采购量,选择资质合法、服务诚信供应点,采购质优价廉生产资料,节本增效。
第二十五条 统一机具维修保养。多种形式增强维修保养能力,为本社及周边农机户开展及时、质优、价廉的维修保养。也可送至专业维修点(厂)或邀请有关技术人员上门维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金结算、盈余分配、审批报账、审计监督等制度。配备档案柜、电脑等,保存和记录账册、合同、成本核算、盈余分配等。
第二十七条 配备专兼职会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建立社员账户,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量化到成员,交易量和交易额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盈余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返还盈余;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贡献或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