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维修间水、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规定,配件库有防火、防雨、防尘、防盗和消防等功能。对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压力容器等物品,应归类存放,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对外经营农机维修应按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配齐维修设备、场地和技术人员,办理证照。
第十三条 “企社共建”应协商签约,合作社相对集中购买某企业农机具,由企业提供专用工具、配件及技术培训等互惠方式建设维修点。
第三章 储油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储油罐及大小,需经安监、消防等机构批准同意后建设。尽量建设地下、半地下柴油储油罐,不得建汽油储罐,有通风降温措施。就近有加油站,可签订供油保障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储油量和火灾危险等级,保持与易燃易爆及人员场所的规定距离。储油间内设备、储油罐(桶)、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及布置应符合规定,无干草、油污、可燃物等。储油罐(桶)由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和检验,有良好的密封、耐腐、耐压等性能。
第十六条 储油罐区根据规定,装备完整的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设备。配备石棉毯、沙袋、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等警示标志。储油罐着火,立即停止油罐作业并报告,按应急方案组织灭火。
第十七条 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保温、阻火,执行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行业规定。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施完好,有防渗漏扩散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柴油应当沉淀后使用,防止油料污损变质,采取有效净化措施,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接受消防、安监、农机等部门监督检查。理事长应抓好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负责储油设施的专兼职油料保管员要参加安全操作培训,掌握技能。
第十九条 建立消防组织,每个社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制定灭火预案,定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抓好训练,做到人人熟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