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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的通知

  (一)赶赴现场
  1.重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省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2.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省农机局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3.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调查处理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参与或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农机事故瞒报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农机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瞒报农机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是依法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3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超过规定时限的,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未按规定时间对农机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省农机局将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评比制度,对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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