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处置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农机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一)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省农机局及监理机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事故预测预警。各地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