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农机主管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任组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应急保障的处(科)室相关人员为组员。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领导、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业务,确保人员、责任到位。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局启动应急响应(Ⅱ级)。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按以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农机局分管领导、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的事故,省农机局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