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已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项目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企业信息审核员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已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项目表
项目
| 检查内容
|
网
上
检
查
| 检查网站的资质和标识情况
| 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是否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是否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否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或者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项目;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是否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是否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是否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是否登载虚假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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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网站的运营情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是否通过发布QQ号码、咨询电话、招商代理等信息方式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是否为违法网站提供网络连接;是否为药品交易网站搭建销售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是否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直接参与药品经营;BTB和BTC网站是否只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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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检
查
| 检查企业管理情况
| 企业是否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照;执业人员是否具有与其执业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执业药师应提交已注册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是否有承担数据管理、技术维护、客户服务、交易审查等专项职能的部门,且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是否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是否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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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据管理情况
| 企业是否建立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方企业以及产品资质文档库、基本信息库、药品编码数据库,并能提供与企业及药品基本信息准确对应的纸质文档;资质文档保存是否不少于3年,并且可供随时查证;是否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及存放的配套制度和场地、人员、设备;数据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熟悉临床常用药品知识,并且具备对数据质量负责的能力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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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技术管理情况
| 企业是否提供详细的系统技术方案,包括:系统分析和设计报告、系统安全解决方案、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及所对应的各种软硬件设施;是否有可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实时监测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的市场监管模块;是否有可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快速、准确的数据查询、汇总的交易监管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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